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中标备案的“白合同”通常用于行政备案,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往往更贴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者的结算规则因项目性质不同存在差异。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类项目的结算通常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为依据,黑合同中背离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一般不具有结算效力。
对于非强制招标的项目,若当事人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直接订立合同,后续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一般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若非强制招标项目自愿进行了招标并备案,同样应当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当事人私下变更的实质性内容难以对抗备案合同。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在于“实质性变更”的认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变化,当事人据此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属于黑白合同范畴,可作为结算依据。但单纯为了规避备案监管、压低工程价款而签订的私下协议,通常难以被法院采信。
建设工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建议尽量避免出现两份实质性内容冲突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留存变更的客观依据,并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降低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