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情形与启动程序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维护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具体包括: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包括依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诉讼阶段,并非仅能在审判阶段提出。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应当及时审查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发现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交相关线索与材料,通过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