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申报程序与审查确认规则,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受偿权益。

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其他依法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需遵循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提交完整的债权证明材料,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受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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