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是工伤认定争议中的常见焦点,其认定需结合时间、路线、目的等要素综合判断。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通常指在正常上下班时间,或者因加班、调班等合理原因导致的上下班时间,明显超出合理时间的,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二是路线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偏离合理路线且无正当理由的,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三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途中从事其他私人事务且不属于日常必需的,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情形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顺路买菜、接送孩子等日常必需活动。
下列情形通常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绕道办理私人事务,且该事务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的;下班后参加朋友聚会、娱乐活动等非工作、非日常必需活动后回家的;未按合理路线行驶,且无正当理由的;因个人原因迟到、早退,且不属于合理上下班时间的。
实务中,用人单位常见的争议点包括:职工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不影响工伤认定,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核心要素,仍可认定为工伤。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考勤管理,同时明确工伤认定的法定标准,依法配合工伤认定程序,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