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返还条件与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设置返还障碍,拖欠保证金返还。

缺陷责任期是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核心期限依据。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到期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需满足法定条件。一是缺陷责任期届满,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质量缺陷;二是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缺陷维修义务,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维修的合理费用,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出对应质量缺陷的合理维修范围;三是承包人提交了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

发包人应当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合同未约定返还期限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十五日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质量保证金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全部保证金,仅能就对应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进行扣除,不得超额扣留;发包人以未完成竣工结算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保证金返还与竣工结算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建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及时主张返还保证金,留存维修记录与沟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返回本文顶端 |  返回文章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