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制度是打破合同僵局、救济守约方权利的重要制度,但其行使并非不受限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与对方的异议规则,是实务中容易被忽视且易引发争议的关键问题。

解除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短于法定除斥期间的,从其约定;约定的期限明显过长的,债务人可主张调整为合理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一年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解除权的行使以通知为法定方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异议的提出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时间,仅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产生影响。对方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解除行为的效力,但解除权本身不合法的除外。司法审查中,法院首先审查解除权人是否享有合法的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无论对方是否提出异议,合同均自通知到达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即使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实务中常见的风险点包括:解除事由发生后超过一年才行使解除权,解除通知未明确载明解除事由,以及以对方未提异议为由主张合同自动解除。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及时、规范,留存通知送达的相关证据,确保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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