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次修订聚焦实践争议、统一裁判标准,明确理赔规则与责任划分,有效解决长期困扰群众的事故赔偿难题。

核心提示

以下10项变化,与车主、伤者、驾驶人直接相关。司法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一、开门杀,保险公司拒赔难获支持

以前 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常以"开车门的是乘客,不是驾驶员"为由,主张不予赔付。
现在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可按规定赔付。
开门杀示意图

二、好意同乘,不简单以事故认定书定全责

以前 交警认定车主主责、全责的,部分案中直接认定构成"重大过失",不予减轻赔偿。
现在 不宜仅依据事故认定书定性,需结合事故原因、行为人行为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好意同乘示意图

三、超过退休年龄,有证据证明收入损失的,可支持误工费

以前 保险公司常以"已退休"为由,主张不予赔偿误工费。
现在 能够举证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实际误工损失的,法院可予支持。
误工费示意图

四、驾驶证过期但未注销,保险公司不得仅以此为由拒赔

以前 驾驶证过期的,保险公司多按"无证驾驶"主张拒赔。
现在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的,保险公司仅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驾驶证过期示意图

五、伤残后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可按标准计算

以前 部分案件中对受害人诉讼期间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支持尺度不一。
现在 因交通事故致残后,诉讼中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示意图

六、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规则更明确

以前 计算方式不清晰,易出现赔偿不足或核算混乱。
现在 先计算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累加,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示意图

七、租车、借车出事,使用人承担责任,车主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以前 "相应责任"界定模糊,车主与驾驶人易相互推诿。
现在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已超额赔付的可追偿。
租车借车责任示意图

八、工程特种车作业事故与交通事故,保险赔付规则更清晰

以前 吊车、升降车作业致人损害,交强险是否赔付各地裁判不一。
现在 道路交通事故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纯作业非交通事故一般不予赔付;道路外通行发生事故可比照适用。
特种车事故示意图

九、社保、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不得重复主张,可合并审理

以前 已垫付费用易出现重复索赔,基金追偿需另行起诉,程序繁琐。
现在 已由社保、工伤、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不得重复主张;相关追偿请求可合并审理。
社保垫付示意图

十、非机动车三者险,可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审理

以前 非机动车投保三者险的,理赔与诉讼程序不够顺畅。
现在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合并审理并按合同赔付。
非机动车三者险示意图

律师提示

本司法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新规对自身权益的影响,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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