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经营中高发的涉税刑事风险,贯穿发票开具、抵扣、流转全流程。由于商事交易模式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虚开行为的认定存在不少争议情形,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是企业防范涉税刑事风险的核心前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行为包括四类: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传统构成要件层面,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特征:一是存在无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或开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故意,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开具或接受发票;三是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风险。

早期司法实践多按行为犯认定,当前主流裁判规则已逐步向 “结果犯” 过渡,强调需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与实际税款损失后果,对于无骗税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再一概以犯罪论处。

二、实务中常见的争议认定情形

四类商事交易情形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争议焦点:

其一,挂靠经营开票。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开具发票,若存在真实交易,且符合挂靠经营的商业实质,通常不认定为虚开;若仅为借用资质开票、无实际经营与资金流转,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其二,代开与如实代开。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代为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存在争议;当前司法趋势是,若有真实交易背景、票货金额一致、未造成税款损失,且无骗税目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三,对开、环开发票。企业之间互相开具发票、形成闭环,无真实交易与资金流转,仅为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未实际抵扣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通常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该行为仍可能构成税务行政违法,面临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四,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购货方不知晓发票为销售方非法取得,且发票形式要件齐全、资金流向一致的,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犯罪,仅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与罚款。

三、罪与非罪的核心区分边界

司法实践中,区分虚开罪与非罪,核心把握三个维度:一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仅为虚增营收、夸大业绩、融资等目的,无骗税故意的,通常不按本罪论处;二是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未实际抵扣、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三是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完全无交易的空转开票,犯罪风险显著更高。

需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存在边界:不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虚开行为,仍可能构成税务行政违法,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并非不构成犯罪就无任何法律风险。

四、企业涉税刑事风险的合规防控建议

企业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风险,可从四方面建立合规体系:一是建立全流程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确保票、货、资金三流一致,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物流单据、付款记录;二是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建立供应商准入与黑名单制度,避免与无资质、无实际经营能力的主体开展交易;三是规范财务抵扣流程,财务部门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核,异常发票及时核查,避免违规抵扣;四是建立涉税风险应急机制,发现发票异常或接到税务稽查通知后,及时开展内部核查,主动补缴税款、消除风险,降低刑事追责概率。

对于税务稽查移送公安的案件,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涉税专项合规整改,通过补缴税款、完善制度、消除危害后果等方式,争取从轻、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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