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保护自身债权的重要法定权利,其行使需满足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滥用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三是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下降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四是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履行能力下降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中常见的风险点包括:先履行一方仅以主观怀疑对方履行能力下降为由中止履行,未提供确切证据的,构成违约;中止履行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仍拒绝恢复履行的,构成违约。建议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收集留存对方履行能力下降的确切证据,严格履行通知程序,避免因权利滥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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