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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24年7月,某别墅装修施工现场,工人张某在装卸业主自购岩板的过程中,被倾倒的岩板砸伤,造成左侧股骨多处骨折等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业主王某、李某夫妇及装修施工方某装饰设计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岩板系业主自行采购,其装卸不属于装修公司的合同施工范围,遂认定业主与张某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判令业主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责任,装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继续委托笔者代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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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的争议焦点与抗辩立场


本案一审的核心争议在于,岩板装卸这一环节究竟应当由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一审裁判的主要逻辑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岩板属于业主自购材料,其采购及装卸不在装修公司的承包范围之内,故装修公司既非用工主体,也不负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笔者在一审中即提出,装修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陈某联系工人、组织现场作业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装修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应仅以合同约定的材料采购方式来排除其责任。该抗辩意见在一审中未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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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抗辩的逻辑延续


二审阶段,笔者的代理思路并未因一审未获支持而转向,始终围绕同一核心争议点继续深化论证,补充证据,细化法律推演。其一,关于职务行为的属性。陈某是装修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其联系工人、现场调度、代收代付费用的行为,均属于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范畴,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不能以“合同外事项”为由将其定性为个人行为。其二,关于法定安全义务。施工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这一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不因合同双方的内部约定而免除,更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其三,关于作业的关联性。岩板装卸是后续室内安装的必要前置工序,作业区域处于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范围之内,装修公司对该区域的安全秩序负有管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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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责任认定的突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责任主体及比例作出了改判。二审法院认为,装修公司作为案涉装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其项目经理联系工人、现场管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岩板装卸系后续安装的必要工序,装修公司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装修公司从一审完全不承担责任,调整为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业主的赔偿责任比例由60%调整为40%;张某自行承担20%责任。同时,二审法院对张某在二审期间新发生的内固定取出术相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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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风险提示


对于装修业主而言,选任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仅是第一步,更应重视合同边界的明确。对于材料装卸、项目增项等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尽量以书面形式约定责任归属;款项优先通过对公账户结算,减少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认定争议。对于装修施工企业而言,项目经理的履职行为后果归属于企业,不能以"合同未约定""员工个人行为"作为免责理由。即便是业主自购材料的配合搬运等关联作业,也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尽到安全提示与现场管控义务。对于务工人员而言,作业时应主动要求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拒绝违章指挥,注意留存用工关系及事故经过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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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二审改判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中责任比例的调整,更在于进一步厘清了家装领域总承包方的安全义务边界。合同约定可以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不能免除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围绕核心法律观点一以贯之地论证,最终推动责任划分回归到更为合理的状态,这也是法律职业专业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