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暴力类刑事案件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行为表现上存在一定重合,实务中容易出现定性争议。准确界分两罪,对于案件定性、量刑裁量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罪的核心构成差异
从犯罪客体来看,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人身权利犯罪;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从主观动机来看,故意伤害一般事出有因,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寻衅滋事多具有随意性、无事生非的特征,行为动机多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伤害对象往往不特定。
从入罪标准来看,故意伤害罪需达到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不要求造成轻伤后果,只要存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即可构成。情节恶劣通常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二人以上轻微伤,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形。
二、实务界分的关键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的“起因”与“对象”。因民间纠纷、邻里矛盾等特定事由引发,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伤害行为的,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没有明确起因,或仅因轻微琐事即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不特定对象、破坏公共秩序的,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
此外,行为发生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行为人是否具有报复性与针对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的殴打行为,即便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优先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非寻衅滋事。
三、辩护实务要点
此类案件的辩护,首先可从定性层面切入,结合行为起因、伤害对象、侵害客体,分析案件更符合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争取轻罪定性。其次从量刑层面,若造成被害人损伤的,积极促成赔偿谅解,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对于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还可从行为情节是否达到“恶劣”“严重”标准入手,分析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