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其调整标准与适用规则,直接影响双方的责任承担范围。
一、违约金调整的基本原则
法院调整违约金遵循“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非约定金额与实际损失略有差异就进行调整,只有在违约金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才予以适当调整。
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调整违约金,需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得释明调整。
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院一般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判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占用损失。通常情况下,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实务中法院会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逾期时长、欠款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三、司法调整的实操要点
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需举证证明约定金额远超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过低的守约方,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金额。
对于买卖合同双方而言,签约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导致条款被调整;发生违约后及时留存损失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准确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