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与工伤保障问题,是劳动用工领域的常见争议点。由于相关主体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形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区分不同情形认定用工关系性质与工伤责任。

一、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

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认定,核心区分标准为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一,用人单位招用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相关权利义务按民事合同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

其二,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多地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的用工,可按劳动关系处理,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

二、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适用规则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同样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企业用工的合规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招用超龄劳动者,可从三方面防控法律风险:一是入职时核查劳动者社保缴纳与退休待遇享受情况,明确用工关系性质,签订相应的用工协议;二是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相应的商业意外险,分散用工风险;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岗前安全培训,降低工伤事故发生概率。

部分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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