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的范围界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对于未成年人,扶养年限计算至十八周岁,无需另行举证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对于成年近亲属,需同时满足两项要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通常需结合年龄、伤残等级、疾病诊断证明等综合认定,司法实践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退休金等稳定收入的,一般可推定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即没有稳定的工资、退休金、经营性收入等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收入。
实践中需注意,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近亲属范畴;未形成法定扶养关系的旁系亲属、朋友,即便实际由受害人供养,通常也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范围。
二、生活费计算的核心规则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一是扶养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是扶养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例如父母有两名子女的,受害人仅承担二分之一的扶养份额。
三是总额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此外,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再单独列项判项,但需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计算过程与数额。
三、特殊情形下的数额调整
两类特殊情形下,被扶养人生活费会出现相应调整:
其一,受害人自身存在伤残等级的,需根据伤残赔偿指数折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按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计算,而非全额支持;受害人死亡的,按全额计算。
其二,被扶养人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有稳定退休金、养老金等收入,且收入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通常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收入不足的,可对差额部分予以支持。
若被扶养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的,生活费计算至其去世之日,不再按原年限计算。
四、当事人的举证要点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重点提交四类证据:一是身份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的法定扶养关系;二是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证明,成年被扶养人需提交无社保证明、无收入证明、疾病诊断书或伤残鉴定意见,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三是扶养义务人数量证明,如兄弟姐妹人数证明,用以确定扶养份额;四是被扶养人居住、生活情况证明,用以确认适用城镇或农村赔偿标准。
建议当事人在伤残鉴定阶段同步梳理被扶养人相关材料,避免因举证不充分导致该项赔偿请求无法得到足额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